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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

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切实保护消费者八项权益


  2022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以下简称“2019年38号文”)之后,发布的又一个消保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做好自身消保工作机制建设、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管理办法》加快补齐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短板,旨在推动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业务全流程并落到实处,对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进行了切实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在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应当以醒目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发布日期: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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