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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个人综合积分规则


  为回馈广大个人客户对我行的长期支持和信赖,海南银行从2019年1月1日零点开始推出个人综合积分业务,相关规则及条款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在我行办理个人金融资产业务(特色产品、理财产品除外)和使用我行借记卡刷卡消费的客户均可享受综合积分服务。
  2.客户如有以下任一情形,我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奖励活动资格,采取积分锁定、积分清零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违反我行相关业务章程、相关协议及发生恶意损害我行声誉的行为;
  (3)账户被有权机关停用或管制等不正常状态;
  (4)涉嫌利用虚假交易骗取积分;
  (5)其它金融交易违法行为。

  二、积分规则
  1.客户积分规则:

  (1)办理我行活期个人金融资产业务,以次日零点活期个人金融资产余额为基础,超过1000元,以1000元为整数倍,按每1000元每日积1分,上不封顶;不足1000元整数倍部分则不积分。

  (2)办理我行定期个人金融资产(特色产品、理财产品除外)业务,以次日零点定期个人金融资产余额为基础,超过3000元,以3000元为整数倍,按每3000元每日积1分,上不封顶;不足3000元整数倍部分则不积分。

  (3)用我行借记卡刷卡消费,超过10元,以10元为整数倍,每消费10元可积1分,不足10元整数倍部分则不积分,单次刷卡积1000分封顶。

  2.客户特殊积分规则:

  我行在举办各类主题营销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活动规则对营销项目实行积分优惠调整,具体以营销活动说明为准。
  3.下列情况不予累积积分:
  (1)客户因任何理由退还刷卡消费所购买的货品或服务,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产生退还刷卡消费款项时,海南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还该部分积分。
  (2)次日零点活期个人金融资产余额不满1000元的,定期个人金融资产(特色产品、理财产品除外)余额不满3000元的不累计积分,刷卡消费业务发生额不足10元的不累计积分。

  (3)网上消费不累计积分。

  (4)凡属于下述商户类别的消费交易,均不参与积分累计活动。

不参与积分的商户类别列表

大类

细类

商户类别码(MCC)

适用范围

民 生 类

加油、超市类

5411

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

5722

家用电器商店

5542

自助加油站

5541

加油站、服务站

5200

大型仓储式家庭用品卖场

5300

会员制批量零售店

交通运输售票

4111

本地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包括轮渡)

4121

出租车服务

4131

公路客运

4511

航空公司

4784

路桥通行费

4112

铁路局指定票务代售点

3998

铁路局(直属)

水电气缴费

4900

公用事业

5960

直销-保险直销

6300

保险缴款(实际经营保险的公司)

4814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电话(含固话、移动缴费类业务)

4899

有线和其它付费电视服务

政府类

8651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

9311

纳税

9400

使领馆收费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

便民类

5994

报亭、报摊

7523

停车场及车库

9402

国家邮政服务

公 益 类

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慈善

8062

公立医院

8211

初级和中等公立学校

8220

公立大专院校

8398

慈善和社会服务

  注: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
  (5)如由于商户未按照中国银联规定安装和使用银行卡受理机具、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计算了积分的,我行有权扣除持卡人的该部分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计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6)其他经我行确认,不予累计积分的情况。

  三、积分查询
  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查询积分余额和明细。

  四、积分有效期
  个人综合积分自积分生成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三年(以日历年度计算,含累计当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期间生成的积分记为第一年度积分,在第三个年度12月31日(含)之前兑换有效。逾期未兑换的个人综合积分将清零处理。

  例: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生成的积分,于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兑换有效。

  
  五、积分兑换
  客户可以在海南银行积分商城使用相应的积分抵扣待支付商品的金额及运费。积分商城上所有兑换商品均由合作商户提供,其质量、数量、款式、颜色、售后服务等问题均由合作商户负责,海南银行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六、说明
  1.个人综合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海南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2.海南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七、修改与终止
  海南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修改上述相关规则,并保留有最终解释权。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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