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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海南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调整规则

  在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

  在LPR有效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贷款实际利率下行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保持政策延续性、前后标准统一、公平一致、自律机制等因素,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0个基点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7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我省当期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0个基点执行。

  3.2022年5月18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我省现行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方式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客户无需与我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或贷款为非正常状态的现已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贷款为非正常状态的现已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LPR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66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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