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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行动】③
向拒收现金说不 还支付以温度
一、什么是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
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理由,不接受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或对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方式采取歧视、排斥性措施的行为。
二、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拒收现金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万元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
相关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您被拒收现金了怎么办?
如果您被拒收现金了,可按照以下内容操作:
在违法现场进行录像取证,并拨打“12363”进行维权。
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
这既是践行法律
也体现了社会的温度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柳林汇泽村镇银行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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