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公告(二)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自2017年1月1日起,部分金融服务调整公告如下:

  1、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我行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予新开立账户。

  2、对于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我行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我行将不予开户,并定期对已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排查,如属于严重违法企业将暂停其业务。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我行将加强单位开户意愿的核实,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标准后再审慎开通。

  3、为帮助客户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我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多人使用同一电话(手机)号码开立和使用的账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被有权机关列入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涉嫌可疑交易的。

  暂停非柜面业务后,您可持有效证件到我行柜面重新核实身份,并说明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我行可恢复账户非柜面交易功能。

  4、我行在业务办理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电话:0898-96566。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发布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