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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公告(一)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一个人在我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银行卡或者活期存折),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如您在我行已有1个以上的Ⅰ类户,为了便于您对账户的管理,同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建议您及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柜台进行账户的撤销。

  2、为更好地保护您的个人金融信息,如您在我行预留的电话号码非本人使用,请及时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我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修改。

  3、转账汇款:存款人可以在我行柜面、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企业网银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4、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我行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已与我行签订了非柜面转账协议的,按我行默认的日笔数限额和年累计限额控制,您可以通过我行柜面、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修改限额。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电话:0898-96566。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

 

发布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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