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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我行将于2020年3月起,开展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保障借款客户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经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二)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

  (三)固定利率贷款。

  三、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按照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经与我行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贷款转换后的贷款执行利率,与转换前的原合同最新执行利率保持不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时点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之间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转换渠道 为便于客户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将一对一与客户协商办理相关转换事宜,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与客户联系,请务必留心关注。

  五、办理时间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将于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转换事宜。

  六、温馨提示(一)我行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与客户一对一联系,协商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并根据协商结果办理。

  (二)原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需所有借款人意见一致且办理完成,才可完成转换。

  (三)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LPR于变更时确定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届时请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四)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您的贷款经办行或拨打客服电话:0898-96566。

  特此公告。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发布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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