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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海南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扩内需促消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我行将依法有序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二、其它事项说明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与我行签订补充协议后,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固定利率/人行基准利率贷款需先申请调整为LPR浮动利率贷款,再申请发起LPR加点值调整。转换后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值。转换仅限一次,转换完成后,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符合定价调整机制的,按照前述规则对LPR加点值和重定价周期进行调整。

  (三)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调整。

  (四)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后,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对存量房贷进行常态化定价调整的,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您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三)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66客服电话或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发布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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