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海南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服务、自助设备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信息要素, 如客户号、用户名、账号、证件号码、密码、椰盾、动态口令、生物识别特征、预留手机号等。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动态口令: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乙方动态口令的载体为手机。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椰盾: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放介质。

  椰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短信服务信息。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交易请求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申请方式:

  1.甲方在乙方网点柜面签约,能够获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各项服务;

  2.甲方自助注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并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操作后,就成为乙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客户,能够获得乙方提供的包括查询、转账在内的部分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登存折。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以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6566”(省外拨打0898-96566)、登录乙方门户网站或前往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此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章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hnbankchina.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6566”(省外拨打0898-96566);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乙方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椰盾及接收短信认证的手机,不得交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介质和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交易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

  (六)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及时安装及更新防病毒软件、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保护终端设备及使用环境的安全;应按照审慎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姓名字母拼音、生日、手机号码、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等);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防止电子银行相关信息被盗或泄露。因甲方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因甲方有意泄漏预留验证信息,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收款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提供的手机号码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停机、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修改、重置手续;

  2.甲方领取的椰盾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领取的客户证书及椰盾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有效期届满、密码遗忘、信息泄露等,应及时办理椰盾的解锁、更换、更新、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手续;

  4.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5.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电子银行绑定的手机号码。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避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作为本人联系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十五)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三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同时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或本服务中止或提前终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或本服务中止或提前终止的,乙方退回甲方未使用服务所涉及的剩余费用。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机构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要素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完整、不明确或信息内容有误等;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7.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不承担责任的。

  (七)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条款、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以及暂停或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不同意的,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或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或解除本协议;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九)乙方有权基于预防手机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如发现存在开户异常或操作、交易可疑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为可疑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电子银行服务、调降甲方电子银行交易限额等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十)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和电子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乙方工作过失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差错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 “96566”(省外拨打“0898-96566”)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及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24小时客服热线
0898-96566

微信银行

手机银行

海南银行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渠道:

电话渠道:致电客户服务热线(0898-96566),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客服代表。
微信渠道:关注我行公众号,选择接入人工客服。
门户网站:通过我行官网,选择"其他"栏目的"董事长信箱"或者"行长邮箱"进行留言。


Copyright © 2016 海南银行 版权所有 琼ICP备15002293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595号   本网站支持IPv6

总行地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1号      我行邮箱:hnbank@hnbankchina.com.cn      邮政编号:570206